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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

 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,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。人口少于五百人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,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。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>办法,欢迎阅读!

  黑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>办法

 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,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,发展农村基层民主,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

 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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