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admin 2017-04-11 0 次浏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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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,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不缴纳营业税;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提供应税劳务,缴纳营业税。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,欢迎阅读!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,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、金融保险业、邮电通信业、文化体育业、娱乐业、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(以下称应税劳务)。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,避免出现内容显示不全或者段落错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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